[文/王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注解:下文乃本人个别看法,只做交流,不问对错!
第一, 分段观察,透析归纳。我个人认为此条法条应分成三段来看,依次分为“法律目的”、“法律宗旨”、“法律渊源”。
第二,新旧比较,立法态势。那么和旧法相比她省去了“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这是考虑到我国公司制度的阶段性的不同,从而导致法律目的性也转变。1993年以前(改革开发初期),我国延用计划经济体制(但不继承此体制),也要改革此体制,那么法律的主要任务(目的)在于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有国营公司,也有民营公司(企业),目的力求“改制”,这一措施是符合当时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社会趋势,也遵循邓小平同志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以先富起来的人带动另一部分人奔小康”这样的体制宗旨(民营企业在南中国大量出现)。而1993年以后到本世纪05年以前,公司法制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制”,而是为了发展此制度,主要针对我国公司的一些内部整顿,比如,以前公司产权模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责任承担不明确等。因为经历十余年的改革,“改制”已基本完成,也就是说接下来要推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发展,怎样的发展呢?现代化的发展,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同时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从而来正规公司制度,以便在21世纪和国际接轨做铺垫,为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及经济全球化做准备,集中体现了“现代化”。那么,当今的公司法力求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是在于公司本身的完善,但是这个完善已远远不是“改制”、“发展”和“正规”,而是与国际同步,甚至走在国际前端(根据国际权威的研究及认同,我国的新公司法的立法模式属于国际领先),去完善以公司本身为目的的这项制度。所以,修改之后的新法毫无顾及的将“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删除了,直接说明了,公司法的目的是针对公司自身的组织和行为。从这里看出,本人意见:
理论上说,公司法的特征体现在四方面:
1。从公司法内容来看,此法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这种说法具有当今的意义(新法意义);
2。从体例上看又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规范性质看,是qiang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法,个人认为或者说她是公法意义上的qiang制性手段(行政法体例)和私法意义的任意性手段(民法)的结合体(大陆法系,以及还保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阴影,英美法系的资本授权制就不是如此的);
4。从各种规则上来看,个人补充一点,还要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来看,她又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未来公司法的目的,新公司法要为之做铺垫了)。其中第4点才是公司法的最终目的(此说法有点苛刻)。
第三,摘要字眼,分析阐述。分三段来看,前半段“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说明制定公司法的的法律目的,也就是说公司法是用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其行为的法律,具体又如何来解释呢?如下:
1。抓牢“组织”与“行为”。从公司法内容来看,此法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这种说法具有当今的意义(新法意义)。原因何在:其一,公司是一种组织形式,她具有三个性质,其中有一个就是社团性,公司是社团法人(以区别财团法人)她的股东在原则上要2人以上,如果当公司股东只剩一人时,公司应宣布解散。当然,现在新法已将“一人公司”合法化了,其目的个人认为是为了鼓励公司多种形式的发展,尽管如此,以上所讲足以体现公司必须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她是法人(法人性),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这里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法人性和营利性,所谓法人性,本人认为它具有其组织意义在里面,“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此进一步说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有其独立人格的。那么,“营利性”本身就具有行为意义。所谓“营利”就是行为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行为,因此“营利性法人”也就是指以从事经济活动并分配利益于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因此,我们对“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理解就是运用理论上的公司三特性来加以刨析,真正揭开法条背后深层的理论背景。
2。中间一段是法律宗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字眼主要是“公司”、“股东”、“债权人”,本人上文已说明,当今公司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自身制度,以做将来国际化趋势的铺垫。当然,此新法的宗旨是围绕公司本身而言的。那么,对于其本身而言,“公司”(其本身)、“股东”、“债权人”无疑是围绕此宗旨的三大法律主题,同时也是主体,他们代表不同的法律责任。那么,三大法律主题是什么呢?一,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公司,使其顽强的生存,为社会做贡献(1。为国家创高额税收,如税改问题。2。为社会提供岗位,使黎民百姓有饭吃,如农民工问题。
3。为股东谋红利,提升社会阶级资本化,如小资主义的出现。此为个人看法);二,鼓励普通公民去参与投资,做股东,国家采取以民资养民企的方式,可以不投资一分钱,大大节约国家对生产力发展的开支,能使国家开支充足的运用于科技和军事以及公益事业,增强综合国力如登月计划,卫星计划,奥运规划,希望工程;三,维护债权人利益,使资本私有化得到良好的发展,从而也使国家减少对民营企业三角债的损失弥补(纯属个人观点姑且闻之)。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段体现了,当今新法的法律渊源问题,最主要是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明了我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缺少它的成分,我国的公司法也就变的无法可依了,甚至是违宪了,因此,这一段虽然是形式意义上的,但是也具有很强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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