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日星期五

》论合伙中的“无限连带责任”与“连带无限责任”之异同[王升/文]

[文/王升]
在很多民法学的书中看到"合伙"一章之时,往往会对"无限连带责任"与"连带无限责任"产生异感.此二词常常在教科书和著作之中交错使用.如王利明的<民法学>一书中有"合伙人对外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对外仍然应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以及徐国栋,魏振瀛等的主编的书中也是如此混杂使用(通用). 虽然,我知道两个词汇是同指一个意思,或者通用亦可,但个人还是认为对合伙人而言,还是适用"连带无限责任"比较合适. 我用语言学和法理学的角度进行阐述如下: 一."责任"一词是为名词,"无限"则是形容词,用形容词修饰名词便得出"无限责任"一词.在法学中,"无限责任"一词是具有其特定含义的,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有限责任"一词,加之"连带"是动词,确切的说属形式动词一类,讲究的是如何来承担无限责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合伙)的债务要求其各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时的一种运作方式及表现形式. 二.根据合伙的性质,我们认定,一方面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利益(合伙财产)是不同于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的,它是属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对此,存在整个合伙组织对外承担债务时,应用"无限连带责任",讲究的是合伙组织的整体性,说明它应承担无限责任,而"无限连带责任"即是无限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符合其性质.另一方面,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虽然合伙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合伙财产毕竟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有区别的.换言之,当债务大于合伙财产之时,须要各个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义务之时,便应用"连带无限责任"相对合伙人个体而言,其实质上"连带无限责任"即是补充责任,是相对于合伙整体利益而言的以外的一种个人利益. 三.故而,在表述合伙的债务责任时应当如此表明: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的财产以无法再清偿债权人之时,要以合伙人的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作为对合伙之债的补充. 个人认为这样的表述更为确切,更有表象性. 鄙人深感,法律名词应具有其统一性,严谨性,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不得轻易混淆.虽然民法属于私法,对于公法较之灵活,学术性更强,但是在针对法定权利和义务之时,还是应该注意. 以上杂述可能是本人过于吹毛求疵,或卖弄通用词汇之嫌亦或是对两个词汇理解有误,还请老师们和广大同学指正. 还有,在合伙企业中规定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没有其他规定,然而,个人合伙中却多加了可以用劳务,技术,土地,设备等出资,并不一定需要共同经营,请问二者到底如何区别?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和经营到底为何解释?

1 条评论:

匿名 说...

其实是一个观念的,同一吗子事情呀,干吗把它分分,饭吃了没事情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