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升]
案情:王某要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因此三天不能去上班,于是叫其好友张某代替自己上班三天,工厂老板李某知道此事后也没有说什么,于是张某准时去工厂代替王某上班,在上班过程中,由于张某的操作不熟练而造成其的两个手指被机器压断,张某想要求赔偿,但是不知道向谁赔偿.
案情分析:这个案子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三方都有责任,而是要分清三方的具体关系之后,才能确定;同时也要根据一些证据来表明.关键要看王某和李某有没有负起告之义务.
首先要区分,王某和张某的关系,是不是帮工关系以及雇佣关系.假定王某请好友张某来帮其代三天班,而且是无偿的或有偿帮助行为的话,那么王某和张某是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了,那么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被帮工明确拒绝帮工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假如张某是王某雇佣的,那么是雇佣关系了,如何确定是雇佣关系的我认为,主要标准是按照报酬来决定,也是就是假如王某允诺张某上三天班的报酬按照王某平时在工厂上班的一天的工资来支付的,那么其实张某和王某已经构成雇佣关系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时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何承担呢,我个人认为,假如王某和张某的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存在,那么王某应该负有告之义务,着是附随义务,但是反国来讲,假如工作操作有难度的,那么张某也应该提起注意义务,也要衡量自己的能力到底是否胜任,故而,我个人认为他们都有过错,是混同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假如张某是想王某无偿提供帮助的,我个人不提倡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那么这时,李某有没有责任,我个人认为是没有责任,因为李某完全可以推定在王某是向张某告之过工作的有关操作要领的或者是推定认为张某是胜任的.
然后,再来看看李某和张某的关系,是否是雇佣关系.假如张某来上班完全是有李某来支付工资的,那么李某和张某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成立,因为李某知道此事后没有发表异议,我们可以视为默认.默认也成构成合同的成立,因此李某对张某应该负有告之义务,也就是附随义务,而张某也有注意义务,也可以询问有关操作要领避免误失,但是李某的责任比较大一.具体的赔偿承担方式也可以使用混同过错.
再次,看是否王某和李某要承担连带责任.假如王某事先和李某商量好有关张某要代替其上班三天的事,并且工资由李某或王某支付的话,那么王某和李某如果都要负告之义务,因为此时李某不能再推定张某是可以胜任或则王某已经告之其工作操作要领的,因为李某已经事先知道张某要来上班的事情.那么王某和李某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也可以使用混同过错.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