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星期四

》论法律破壳于宗教的变迁(待续)[王升/文]

[王升/文]
问: 一个基督徒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在执行之前因恐惧和自责,他得了精神病,若判他死刑那么无疑是不让一个基督徒死前做忏悔,这无异于剥夺了他来世升天堂的权利,如果不杀他,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保障.如果你是法官又会怎么做?
答: 王佳美同学,你问的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深奥的,我们通常说的法理学上的具体问题,它不但涉及到宗教、哲学、法律、社会、经济、伦理,以及不同国度的习俗等等,而且还牵扯到法律的价值趋向、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反对专制与特权、生命的价值观,即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问题等.总结起来便是法律执行的历史渊源的变迁.由于你是读数学系的,我不知道你对法学的一些理论了解多少.不过我还是会做一些探讨.
第一、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1.我个人对基督教一般评定我们先从宗教开始说起.
说到基督教徒,我们首先要了解基督教.以我本人的视野之下,几乎整个欧洲和北美都是基督教世界.
“基督教”翻译自英文的“Christianity”,指一切相信救主耶稣·基督的信仰,包括天主教、正教和新教等.按照地区划分.在欧洲,主要是西欧地区,我们通常说的天主教就存在于此,是基督教中最主要的一个派别之一,可以说是最古老的教派之一,始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因此也称罗马公教或罗马天主教(Catholicism).广义的天主教是指所有正统的(orthodox)基督教,狭义的天主教是指罗马天主教会。多数情况下天主教都是指狭义的天主教,从而将其同正教(东正教)和新教相区别,本文中不特别说明,天主教都是指罗马天主教会。在东欧地区则存在着基督教的另一大派系,称之为东正教(Eastern Orthodoxy),它是在东西罗马帝国分裂时所分生出来的一个支系,后来被当时的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所推崇,着渐壮大,后来传入斯拉夫民族.东正教不承认罗马教皇的权威和领导,它自设牧首区,牧首区下辖数个首府主教区。主教区首脑为主教,以下是司祭和辅祭。现在的俄罗斯是其分布的主要国家;第三个就是现在俗称的基督教也就是"新教"(Protestantism)。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后分化出来而不属于天主教的各宗派之统称。又称抗罗宗或更正教,源于1529年拥护宗教改革的诸侯在德国帝国议会上抗议支持罗马教廷的决议。主要在美国和英国.我们通常也说成"路德教派",是在中世纪末文艺复兴时期,德国宗教人物马丁.路德(公元1483~1546年)所创立的教派,堪称后起之秀.一开始新教作为宗教改革的一中的一大措施,为天主教传统思想灌注新锐的革新思想,但遭到各国王室、主教和教皇的排斥,直到了16世纪下半叶以后渐渐成为政治工具而被英国国王亨利所采纳,用以对抗教皇,最终导致宗教革命在欧洲大地上爆发,教皇崇高地位一落千丈,政教合一的统治进一步趋向瓦解,同时也促进了欧洲资产阶级的兴起.那么,至于现在,基督教的教派就很多了,特别在美国更是教派林立.[1]
2.中世纪基督教的地位己说
在中世纪的欧洲,政治和宗教合一的环境,法律在那时是没有任何地位,甚至"那个时期整个世界观本质上都是神的世界观",它从属于政治或宗教的范畴内,"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之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明确指出法律是神制定的,表达了神的意志.在中世纪时期,法律已经脱离了自然法的主要意义,只保留一些促进和利于维护"政教合一"模式统治的自然法原则,但这对整个博大精深,以衡量善恶的自然法原理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这个时期,托马斯.阿奎那就是其中最为主要的神学法学家,他和老师阿尔伯特一起潜心研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他阉割了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而将其中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体系加以全面系统地发挥,并将其纳入基督教的神学体系,使它成为天主教官方哲学的基础。故而在阿奎那的著作中,他融入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将之吸收于神学之中,但托马斯的全部理论都是为天主教信条服务的.[2]总之,在中世纪的欧洲,任何人都要服从于上帝,包括一切正义与邪恶,世俗与道德都基于上帝对人类的判断,基督教重要理念之一"人性本恶"的思想方针在当时即为法律的理论主导思想,其实质是表达了罗马教廷的旨意,其核心乃教皇本人,作为基督教教义所能播散到的任何地方的天下共主,统治象征.基督教徒,即信奉基督教的人,完全听命和臣服于上帝(神).那么为上帝直接服务的人,这些所谓神的"忠实奴仆"则依托上帝而支配统治地位,主要为大主教、主教等.主教在政治上享有很高支配地位,以及他下属的神甫、传教士、修道士和其他一些普通僧侣按不同等级也享有较高的政治、法律地位,他们犯罪当然要特殊对待,所谓的特权便由此产生,比如在8--13世纪时期大量的建造教堂、修道院.中世纪,教会僧侣做为神职人员在法律的机制上得到尊重,地位非常牢固,但是教徒的地位还是低微的,基本是被奴掠的.
3.近代宗教与法律的内在变迁
我本人认为是文艺复兴将宗教与理性分开的,从而导致了伟大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从17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涌现出不少崇尚自然法的法学学者,他们被后世称之为"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到提供理论依据的巨大作用,他们普及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尤其在法律理论上的著作更加丰富.其中如法国的法学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以及洛克的"政府论"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等等都是促进社会民主,消除封建专制特权的,尤其是教会的特权.彻底消除政教合一的思想意识,正是揭开社会自由、繁荣发展的一枚纽扣,同时又是法律真正的继"古希腊自然法主义"之后的死而复生!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把这些中世纪教会的特权比作我国迂腐的封建礼教和反人性的传统陋俗,是恰如其分,虽然形式不同!现代中国文学宗师鲁迅就是其反对封建礼教的坚强斗士.有过而不及,当时欧洲亦然.比如,素有法国文学巨匠之称的雨果的代表名著《巴黎圣母院》里就讲述了一个以教会特权为批判对象的故事,而故事的情节就涉及上到神甫、主教、国王,下到乞丐、平民、吉普塞女郎,完好的揭露了中世纪的基督教士的种种丑陋和虚伪,甚至远远不及一个身患残疾,面目丑陋的男主人公阿西莫多.因此,存在于宗教领域的这种特权是足以让人们深痛欲决的,法律绝对将之排除![3]近代这一时期,基督教会特权的法律体系基本瓦解的,从而也结束了长达千年的欧洲黑暗时期,教徒的地位明显提高.
第二、法律相对排斥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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