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文]
前几日,我在写《我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中谈到扶养权的问题,我这里要严重说明,我在此之前所讲的扶养权是错的,我错误的将扶养说成了晚辈对长辈的一种扶助了,其实不然。因为我们在一般教材当中没有找到相应的扶养之概念,所以我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辞典〉。
扶养的概念如下:
扶养是一些人因血缘或亲属关系或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彼此间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等。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扶养包括平辈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遗赠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公民、集体组织对遗赠人的照顾。外国有关立法以及中国〈刑法〉第261条中的扶养就属于广义概念。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如中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对方不履行,法院查明属实可强制履行。扶养一般是由有扶养能力的人对需要扶养的人进行,但对于扶养义务者的顺序、扶养程度以及方法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并可协议变更。受扶养的权利为一种身份权,不得处分。
综上所述,我们一目了然,扶养和抚养的关系其实就是广狭义之分,其区别也在于此。
1 条评论:
这是一个不错的文章阅读,谢谢分享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