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日星期五

》解答学校有关的法律问题[王升/文]

[王升/文]
个月后的一天,刚好全区教研,学校按照规定时间下午3点10提早放学,下午3点40分前被撞男生伍某招集几个同学,从家里又回到学校操场玩耍.过程中吴不小心被废弃沙坑的水泥边给半了一脚. 因为手臂骨折,无法撑住身体的重量,重重摔在沙抗,撞在沙坑内一突起物上,感觉胃部右边疼痛,其他同说说"学校里还有一些老师没下班,被老师看到会挨批并的.因顾虑被老师批并.吴某在同学搀扶下,躺在邻操台上休息 于4点30和同学护送回家.当时家里只有奶奶一个,吴一回到家就说肚子疼.但未说明刚才摔了一脚,奶奶也没引起重柿,只是让他窝床休息,到晚上8点.疼的实在不性的吴才和奶奶说了下午学校摔交的事,奶奶 赶紧打电话同时他父母,他母亲送他去了医院,医院判段为脾张出血,要马上开刀摘除 问 在这事故中,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
针对此案主要把握三点:
第一学校教研是否是国家正规且正常的教学工作,并且是否每隔一定的时间就要举行一次的规律性教学活动? 第二学校在将要举行教研的时,是否有通知过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者说可以正常推定次通知已发出,再或者说推定学生家长知晓此事情或应当知道,这点也很重要。 第三是伍某在事发当天下午3点10分放学第一次回家时候,他家里是否有人在家,亦是否有家里的家长正队他再次出来玩耍,或本身就正队他是回学校玩耍的。这个也很重要。 现在是法理解说,你要看好了!!首先我们说学生来学校就读其本身是一个事实行为,但是这个事实要在一定法律条件之下才能产生,比如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这里要说明以下,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家长不一定是监护人,但是以近亲属监管的,也可按监护人看,比如过奶奶) 那么是怎么样的一个法律条件呢?是家长或监护人想学校缴纳学费,从中也包含代管费,帮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在学校就读(包括上课和消渴)时间段内代理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管理学生,但管理的主要义务是学生的健康,安全,学习,生活等。这就形成了一个法律关系,我们称为委托关系,进一步说是委托管理关系或委托监护关系,而且是有偿的委托监护关系。是家长或监护人把自己自己的监护权部分委托给学校,把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着段时间的监护权交给学校代为行使,学校在收了费用并接受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委托之后是有义务监护学生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了,大闹看明白了吗?
接下去,我们针对以上的三个问题和法理来展开分析,大闹你要看清楚了!我在考虑此案时候,是按扎此逻辑和法律规定来推理的。第一考虑我们以上说到的第一个问题,学校教研是否是国家规定的正常的且正规的教学工作,而且是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固定的来那么一次的(比如国家规定每个月的3号下午都是学校教研,而且时间固定不变的)如果是的话,那么学校没有责任。因为是国家规定的时间,到了学校教研之时,学生自动放学,监护权自动回到了学生监护人身上,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个人观点);但是,注意了,但是假如不是国家规定的,或者说不是在固定的时间内的(比如过上个月教研是5号,这个月是28号了,下个月是12号了)如果是我括号里说的那样的,那么,我们要考虑以上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了,
在时间不固定的前提之下,监护权不自动回锅到监护人身上,要靠学校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情况之下,监护权到了教研的时间一到并学校放学时间之时,注意一上的时间,到了这个时间,对学生的监护权才有条件的回到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身上,也就是权利收回了。 那么其实还有一点是满重要的,主要是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会出现的问题,比如过怎么样的情况之下,学校才酸通知了家长。这个问题本人是这样认为的,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学校主张是通知过所有家长的,那么学校要拿出证据来表明确有此事,来证明。那么家长回抗辩自己不知道这事情,吗呢也要有证据表明自己不知道,但是这个东西往往比较含糊的,我自己是这样认为的,知道和不知道的幅度会比较大。这就要看学校通知家长的力度有多大了,这两个问题有着关联 比如学校只是对学生说了明天学校要教研的事情,那么我们可以推定家长有可能会不知道,因为学生未必说告之家长,其实那个学校的通知义务没有做到位。假如学校说,明天或后天可能要学校教研,那么学校在时间上含糊不清,也是力度不足,应该再请家长提起注意才对!这是告之义务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假如学校都是电话通知其家长的并且也都通过到的情况下,这才算是通知义务做到家的,呵呵,这个都是要在第一个问题否定的前提下才会发生的 那么我说过有个推定监护人知道,这个是个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假如学校教研是国家规定的,或者说不是国家规定的,但是每次都是在固定的时间里举行的,已经是学校多年的习惯了,照例说每个学生,教师,家长都是习以为常的惯例的话,那么学校在不通知的情况下是可以推定家长或监护人知道的,而且应当知道,假如学生家长不知道的话,那是家长的过失责任,知道吗,有个法律名词叫做过失责任,那么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可称为推定过失责任。 那么学校就没责任了。
那么我们还要考虑第三个问题,如果学校是通知过家长的,那么学校没有责任,如果通知过但是力度不强而导致了家长未能知道的,那么学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的那么假如以上的学校都做到的,那么学校就没有责任,要是没有做到,或做不到位的,那么要看第三个问题了,这是救命稻草了,也就是说伍某第一次回家之后,要考虑到家里有没有家长,有没有人知道他回家了,知道他回家之后又出去玩了,如果家里有人的,并且也知道是回到学校玩耍的,那么学校没有责任了,为什么呢,只要学生在走出学校后有家长知道的,或回到家里了家长在的,学校就没有了监护义务了,我们说学校只有部分监护权的,部分就是说在一定的时间段和一定的范围内的监护权,在学校和在就读期间是有监护权的,但是有一种情况学校也有监护义务,比如说在上课期间,学生逃学的情况下,学校是有责任的,那么如果逃学以后,学校要尽快的通知家长知道,那样的话学校可以减少责任的! 那么当事人家里到底有没有人,这个很重要的,要考举证了,那么在法庭的辩论的话就又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主要学校能举证当事人家里是有人的,那就可以推定,注意有来推定了,那就可以推定当事人家里是知道当事人回家的,有应当知道当事人回来,照这个推理,当然当事人回到学校玩耍,也可以推定家长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 好了,说到这里,我已经将这个案子给你分析透了,主要是从第一个问题开始拨大蒜一样曾曾拨下去,一曾曾的推理,以下是法律条纹,供参考,也可以提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第二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响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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