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日星期一

》茶余饭后漫谈“最牛钉子户” [王升/文]


本照片转摘自《南方周末》
[王升/文]
“‘子户’,既然是钉子,再怎么钉,早晚会被拔掉的或是自行脱落。”
“‘牛’,你再怎么牛也拗不过国家的政策!”
“到底谁对谁错又关《物权法》什么事情?还没有颁布呢,无朔及力!”
“可能是有人阻止建房,而故意在《物权法》上作文章,要不就是有人在反对《物权法》,百般阻挠改革的步伐,故意拿《物权法》来说事。不然吴苹的身份为何如此神秘莫测。”
——本人如是想......。
前几日,与人谈起关于“钉子户”的事情。交谈之前,我首先是以上的三个想法,可以说我有些刻薄,脑精不正常,很多人却不以为然,这也是预料得到的。
某些人士是站在“私权至上”的理想状态的。可能是我太唐突。为什么这么快便肯定它是“理想状态”,似乎打入地狱死囚,大有些让人觉得如此乳臭未干之徒也敢此言乎!
凡谈及“私权”问题,本来就政治敏感度强,天字号的,更不必言“过分私权”。
原因有下。在此种局面——关于“拆迁的政策”上,综观欧美有较强民主意识的发达国家也不会在此问题上绝对崇尚“私权至上”,绝对崇尚就等于“过分私权”,如美国等全民兵役制的国家,百姓逃役是犯法,要受到制裁,原理也是公利大于私利。而现在中国不是征兵,而是征民房,其道理是相同之处的。既如此,至少照目前的中国是绝对不会公私平座的,将来也未知可也;除非是淘汰过浓的政治性,或废之亦或新释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用来维护统治为目的的,并运用暴力机构等强制力维护并实施及贯策的,要求被统治阶级服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这不可能,我们必须高举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辨证观和历史唯物观为法学的方法论,是最科学的!也有人士认为,本着《物权法》的即将颁布,就说明私权地位的上升,国家对私有财产的重视及认可。如,《物权法草案》<以下称草案> 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可要清晰一点,所有的私有财产,只要是钢筋混凝土搭建的房屋就逃不出不动产范畴,就永远不可能“完全绝对”的私有化,人本化。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一起发展为基础。虽然我国早已脱离计划经济,但如“拆迁”问题本就是社会化问题,也是基础问题,最高层次的问题,国家势必为之干预,所谓政府的“有形之手”,宏调只是其量上的适度和时间的适宜罢了。
一般而论,房屋是将一个“盖子”盖住地面的一个四方体,共有六个基本面,其中一个称基面,也就是地基Base,地基是国有的,国家是土地的主人,土地是公共财产,不得私有!个人,集体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和国家的授权之下才能取得使用权和转让使用权的权利,这和一般的物是不同的,从而也不具有一般的物权性,如《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而房屋其它的五个面则是私有财产,属于个人或集体自己,具有物权的两个最基本的性质,一个是自物权性质,即对世性,一个是不完全物权性质,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具有债权的成分,如《草案》地四十五条规定<略>。
照此而言,吴萍/杨武一家岂不在造次《物权法》的性质!?
依本人观点,房屋的拆与不拆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拆后的政府补偿却极有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有涉于物权法。据报道称,房屋的承建商/开发商都是国企或是国家控股的企业联合承办/开发,履行政府委托的业务,实为行政代理人,拆迁户即行政相对人。而且承办的是旧城改造项目,是一拖就是十几年的“棚户危房清理项目”。有人认为建商场就不算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话,那就实在把公共利益看得太狭窄,难道只能是建公园和公厕才算公共利益?非也,建商场是活跃经济,是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国之本,国即公也;而棚户改造是既为百姓考虑又为城市的市容着想,何“公”不有乎?
在公法原理中,有一条是最基本的,也是宪法的宗旨,即私利与公利在冲突之下,公利优先于私利。无可厚非,世界公认如此。
再看政府和开发商的相应补偿。吴苹坚持拥护私权至上,其实是贬低私权,将其极端化。私法范畴中的民法有一个等价有偿原则,即准确估价或作价之后交换物品的原则。房屋是商品,开发商通过政府的审批而承办拆迁业务,其实是下放身份为民事主体,但有具有行政代理的关系。双重身份履行双重业务,承担双重的责任,其中一项就是拆迁合同和补偿条款。如,《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如九十年代初,上海市为了整治苏州河,也不是强行迁移了几万户家庭和上千家国企和民企,但是,上海市民没有怨言,除了有效的配合拆迁之外,更多的是申明大义,这和各地区百姓的的意识,以及政府和百姓之间的和谐相处,荣辱共进是分不开的。而上海政府也尽最大力通过规划重建小区和工业区的形式,能够使百姓及早就业,生产,补偿人民的损失,官民协调可谓百无一疏呀,这就叫作“to the best of the Genernments' ability”。
且问吴苹/杨武一家,你们可曾想过,除你一家之外,其他所有拆迁户毫无异议的响应拆迁,所以你一家已可造成极其不平等的社会倾向;这还不算,和政府商家喊价为未尝不可,但是你们是拖延了工期,有多少工人等着开工吃饭;有多少商户等着及早建造,驻入营业;有多少股民盯着地产商的行为对一支股票的波动;以及一系列的派生问题!只为你拖一日就是极大的损失,这个损失比起你的房子来千倍万倍,你来赔还是谁来赔?更不必言,你大大妨害政府执行公务,法院执行法务!要是全国掀起千个万个东施效颦,那改革还能继续吗?
吴苹——你说你是法治,我看你是顽固,无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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